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若这些土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 ,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使用 ,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以确认使用权。
2、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3、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修订 。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登记制度的规定 。 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修订。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6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土地管理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土地的合理开发与保护 。 第二条:强调土地保护 ,特别是耕地、林地和草原的保护,维护公有制土地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主权土地的利用与管理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主要内容 土地所有权: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部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如下:总则:强调了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规定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补偿制度,以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制定的法律 。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权等方面的内容 ,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以法释法 ”部分: 该部分详细收录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密切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按照效力层级进行排列。 提供最权威的解读视角,帮助读者深入理解主体法条文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现在耕地一般不能动土。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这一规定是为了严格保护耕地资源,防止耕地被非法占用和破坏,从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将受到处罚。
法律法规还划定了不少禁区,如在永久基本农田 ,林地,水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是禁止取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五条
1、确认林地 、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
3 、老人死后这片土地属于谁?如果老人有独立的家庭,没有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在2018年土地确认后死亡,土地由村集体回收。
4、参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采用的是198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针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使用欺骗手段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明确要求此类违法行为者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基于1988年修正版 。
3、其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 ,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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